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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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单位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有的综合窗口,其明示内容按照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

公开执法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各业务处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公开公示事项。

局法制处室牵头扎口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基础信息管理和执法岗位资格管理等工作。

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下,会同局法制处室扎口对接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全面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事前和事后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每年1月31日前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处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要求,在主动公开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局法制处室、办公室报送相应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拟公示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局法制处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法制审核,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信息公开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提请扎口处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提请扎口处室,从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提请扎口处室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的,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局法制处室在审核中如发现行政执法事项存在重大执法瑕疵,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督察。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列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考核体系中,建立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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