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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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的通知.pdf

为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原《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苏金监规〔2021〕3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订依据

1.《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

2.《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检查计划”“检查实施”“检查处理”“附则”,与原《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在结构体例上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文件名称、执法机构、有效期等有关内容。一是将原《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鉴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现场检查暂行办法》施行2年来,有效规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活动,本次修订将暂行制度调整为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长期适用。二是为适应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地方金融执法要求,第二条第二款增加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定义条款,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三是有效期确定为5年。《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因此,《江苏省地方金融现场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确定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5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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