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扶优限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等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扶优限劣工作。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按照监管评分结果划分为A级、B级、C级三档;对存在一票否决等事项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明确为“不予评定等级”;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监管评级的,明确为“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监管评级”。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推动党建工作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好党组织对公司发展的政治引领作用,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为公司注册地设区市行政区域。
最近2年监管评级均为A级,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可以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
(三)公司注册资本、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其他货币;
(四)经营放贷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五)具备全省范围开展业务的人员、业务场景支撑;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可以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一)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
(二)监管评级为A级或B级;
(三)最近2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可以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一)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
(二)监管评级为A级;
(三)最近2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汇票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审核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标准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汇票承兑余额限额=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1-上年末不良贷款率)×15%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时,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且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时,承兑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内。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及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方式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倍。
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等标准化形式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管评级为A级;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
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限额标准如下:
标准化形式融资余额限额=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4×(1-上年末不良贷款率)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为A级、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合规接受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指定机构的委托,运作产业发展基金、转贷基金等政策性资金。受托业务应当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通过监管系统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通过监管系统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上半年度、次年1月31日前提供上年下半年度的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监管评级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 支持经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管理不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受托管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信誉良好的股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收购其他股东股份,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监管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金融服务,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员,依法依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工作统筹,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对监管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对存在监管评级得分较低、不予评定等级、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监管评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到位、信访投诉较多、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或有关事项、违规跨地区开展业务等情况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处置力度,督促其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稳妥化解相关风险;对拒不整改、消极整改的,依法依规推动其退出市场。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标准化融资等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参加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监管评级,后续监管评级或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准入条件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措施;依法依规被取消相关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上述存量业务原则上到期退出,不得新增。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切实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江苏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