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金管规〔2025〕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公安、财政部门: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提供有效线索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给予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有效线索,是指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收到举报前尚未掌握的,有助于发现、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新线索。
第三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江苏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2345”、登录手机应用程序“苏服办”或者微信小程序“江苏12345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书信、邮件等方式,向举报对象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以及举报对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广告、网页、宣传单等初步证据。举报人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截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事先已掌握相关情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已行政立案,或者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对发现、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贡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
(二)举报对象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立案调查的;
(三)举报对象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
(四)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系该举报事项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
(二)举报人系匿名举报,或者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
(三)举报人系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普法宣传志愿者等,不属于前款第三项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个举报人举报不同对象的,应当分别给予奖励;举报同一对象在不同地区的关联主体,视情可以分别给予奖励;向本省不同部门举报同一对象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对象的,按同一举报,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对象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其他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重要证据,对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有帮助的,经综合评判,视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二)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立案调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三)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奖励规则,结合举报人的线索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迅速组织核查。收到线索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也可以交由下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 经查证属实后,按照“谁核查、谁奖励”原则,由负责核查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应当奖励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自核查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应当在15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励。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可以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卡基本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并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励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供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举报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间领取奖励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延期。举报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本部门有关工作预算经费中予以保障。举报奖励经费支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行为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骗取或冒领举报奖励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人员退回奖励资金。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奖励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日”为自然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4日。
举报入口(苏服办APP):http://49.77.204.54:9090/js12345/weixin/order/ffOrderA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