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终止
扬州市宝利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资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5-27 09:0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终止扬州市宝利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资格的请示》(扬府办金融发〔2025〕8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监管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终止扬州市宝利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包括: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以及经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业务。
二、请通知并监督扬州市宝利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等各项终止事项,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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