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年化收益292%?高收益陷阱拆解

发布时间:2026-04-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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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4年7月,甲经第三方介绍与乙相识。乙向其推送某境外投资平台的宣传视频,宣称该平台虚拟货币投资“日收益最低可达0.8%(年化292%)”。乙还向甲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若项目存在任何问题,由其负责一切损失”。高额收益与担保承诺让甲颇为心动,当天即向乙转账1万元委托开户投资。之后,乙陆续向甲发送账户资产截图,并转账支付“收益”合计1.5万余元。见“投资”见效,甲又多次向乙转款,追加了3万余元投资。然而2024年9月,甲发现该境外平台突然无法兑付,遂要求乙退资并赔偿损失,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资平台未获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口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判定乙赔偿甲50%损失。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投资损失是否应由乙赔偿,以及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双方具体行为性质、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关键问题展开细致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核心问题拆解】

问题1:“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如何?”

法官解答:我国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采取严格监管政策,明确区分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数字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市场上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问题2:“委托理财中保底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官解答:实践中,受托人为吸引委托人投资,往往会对委托人本金、收益或者损失作出保底承诺,这种承诺将本应由委托人自负的投资风险转由受托人承担,违背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问题3:“参与委托理财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解答:首先,建议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金融专业知识的适格个人,审慎核查受托人的专业能力、投资经验等。其次,充分了解投资项目或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结合自身资金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或者轻信保底承诺。再次,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方式、期限、损益分配方式等,积极关注投资情况,并注意留存沟通、转账等相关证据。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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