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终止张家港市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5-18 14:24
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张家港市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终止经营的请示》(苏金融管呈〔2026〕1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终止张家港市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包括: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请通知并监督张家港市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等各项终止事项,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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