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银行理财为由的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6-05-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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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黄某棱系某商业银行乡镇支行副行长。2013年至2019年3月间,黄某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当地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以月利息1.5%至5%或一年能赚回本钱等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9年4月,黄某棱先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向林某光、陈某金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人民币。其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集资参与人资金566.25万元,造成损失49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系某商业银行的乡镇支行副行长,其向社会广泛宣传,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基于职业特殊性,广大群众在选择所谓银行理财等投资时极易受到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影响。因此,广大群众应该吸取此类案件的教训,在接触任何投资或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核实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资质,切实厘清银行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性质,警惕高回报、低风险诱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

(来源:福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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