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寄卖(售)行涉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近期,多地金融管理部门监测发现,部分寄卖(售)行等市场主体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诱导客户通过抵(质)押房地产、二手车、金银首饰、名品箱包等,向其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息费,涉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防范部分寄卖(售)行等市场主体非法从事典当等金融业务风险,现发布本风险提示:
一、主要风险表现形式
违规标识误导宣传:部分寄卖(售)行等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悬挂或张贴“典”“当”“典当”“抵押”“贷款”等字样标识,以典当行名义开展业务宣传,误导市场主体认知。
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部分机构以寄卖(售)为名义,诱导客户以车辆、贵金属饰品、房产、奢侈品、高档烟酒等资产进行抵(质)押,实质从事发放当金、收取高额息费等典当业务,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涉嫌非法放贷活动:部分机构虽未使用“典当”名义,但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诱导客户抵(质)押资产,进而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息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制度,任何机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开展典当业务。我省寄卖(售)行不持有典当业务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资质。
资质要求:合法开展典当业务的机构必须同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寄卖(售)行等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未取得典当经营资质,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名称与业务限制: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典当行名称中必须标明“典当”字样;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名称不得包含“典当”字样,严禁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经常性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与建议
甄别正规机构: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应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典当行办理业务,办理前通过省委金融办官网(https://www.jsjrb.gov.cn)——服务互动专栏——地方金融组织查询,核实机构资质及经营范围。
警惕非法活动: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典当及变相典当行为,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办理融资业务应通过持牌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确保资金安全。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