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高质量发展,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基础上,修订印发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引导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原省政府金融办于2013年12月制定出台《工作意见》,对促进行业合规发展、规范行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小额贷款行业总体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满足监管需要,有必要对《工作意见》进行修订。
去年以来,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地方金融管理系统已改革到位,同时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新规定、新要求,也有必要对《工作意见》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依据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
2.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
3.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工作意见》基础上,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新规定、新要求和本省实际,对《工作意见》予以完善。《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不再区分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扶优限劣工作适用本办法,不再局限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二是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范相关业务准入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及开展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标准化融资等业务的具体准入条件。四是补充专户管理要求。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通过监管系统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定期通过监管系统报送放贷专户运营报告、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五是新增党建工作要求。明确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党建工作,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六是强化分类监管。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充分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七是设置相关业务退出规则。明确要求已经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参加年度监管评级,对于后续监管评级或经营过程中不再满足相关业务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措施。八是强调监管执法措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九是明确办法施行时效和政策衔接。明确《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工作意见》。规定与省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确保政策衔接顺畅,避免监管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