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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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强化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原《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金监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基础上,修订印发了《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0月1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有关要求,规范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20年12月,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对规范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以来,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改革基本到位,为满足监管需要,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同时,《实施细则》施行4年多以来,融资担保行业总体情况发生变化,部分条款需要调整完善。根据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也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依据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4.《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订是在保持《实施细则》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结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最新工作要求,对《实施细则》予以完善。《管理办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结构体例与《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强化科技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全面、及时、准确通过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明细和月报等数据,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非现场监管。二是完善备案事项。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备案的具体事项,新增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备案事项。对于在备案前主动告知的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做好合规辅导。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时核查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四是优化准备金提取规定。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两项准备金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增强风险抵抗能力。五是确定有效期为5年。《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因此,《管理办法》确定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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